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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江元慶

編按: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錢建榮認為,竊盜、侵占、詐欺等不得上訴第三審的罪名,一旦在第二審發生「突襲」改判有罪,已違反聯合國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,主張可以上訴三審。由於最高法院庭長吳燦持不同意見,錢法官因此公開叫陣,點名吳庭長應該受理類似案件。以下這則案例,就是一個被二審突襲改判,以致人生變調的故事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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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「審判獨立」的憲法大旗下,二審不甩三審的法律見解,在審判實務上見怪不怪。但是,為了主張司法見解,二審法官敢指名道姓「單挑」三審法官,這倒是罕見之舉。最近,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錢建榮「單挑」最高法院庭長吳燦,再次把一個司法議題端上桌面──二審的突襲改判。

什麼叫「突襲」改判?

我國現行的審級制度是「三級三審」:不服一審判決,可以上訴二審;如果仍不服,還可以上訴三審。不過,例如像竊盜罪的有些刑事案件不能上訴三審,只要二審判決就定讞了。在這套審判運作模式下,即使是不能上訴三審的案件,當事人至少有一次上訴二審的救濟管道。但是,一旦二審發生「突襲」改判,當事人就會喪失上訴的機會。「老謝」就是個例子……

民國101年間,台北市中正紀念堂附近有一戶民宅遭竊,劉姓屋主被偷走價值約33萬多元的電腦及金飾。信用不良汽車貸款警方在現場找到一把不屬於屋主的螺絲起子,經採證化驗後,驗出DNA型號與老謝相符。老謝落網。

老謝承認這把螺絲起子是他的,但否認行竊。他提出一套說詞:在竊案發生前幾天,他騎機車經過中正紀念堂附近時車子拋錨,他把車子放置路邊,並打電話請機車行老闆去拖車維修;事隔多日,機車行老闆前去取車,發現機車已被破壞,安全帽及置物箱裡的螺絲起子等工具悉數被偷。老謝喊冤說,是竊賊偷走了他的螺絲起子,再拿去破壞門鎖,行竊劉姓屋主。

一審認為,扣案的螺絲起子雖然有老謝的DNA,但這把起子是隨身可移動之物,在全案沒有目擊者下,不能排除老謝說詞的可能性;何況,現場附近的監視器沒有拍到老謝出沒的影像(台北地院刑事判決書,102年度審易字第365號,判決理由四之(二))。法官判決老謝無罪。檢察官不服,提起上訴。

不料,老謝的人生被「突襲」了……

在老謝同意下,二審把他交由調查局測謊。鑑測報告指稱,老謝在有沒有行竊的測試主題上:「有不實反應」。此外,法官發現老謝從民國86年起,就陸續犯下多樁竊盜案,而且有些案件也是以螺絲起子破壞門鎖後,再潛入屋內行竊。法官還質疑:老謝說他機車的置物箱內物品被偷,為什麼沒有報警……(台灣高院刑事判決書,102年度上易字第2706號,判決理由貳之二之(一))。法官認定,老謝就是小偷,判刑10月。由於竊盜案件不能上訴最高法院,老謝從無罪變成有罪,而且定讞。

老謝被高等法院「突襲」了!他沒有任何的司法救濟管道,他的審判救濟權利被二審「合法」的剝奪了。

老謝被二審突襲,他被影響的不僅僅是多了這10個月的徒刑而已。因為,二審認定老謝下手行竊的時間點,是在他假釋期間,在被二審改判有罪下,老謝的假釋被撤銷,他必須要入獄,把過去還沒有坐完的牢給坐完,他前案的殘刑還有1年5月又24天(法務部撤銷假釋函,民國103年12月1日)。也就是說,老謝得要先蹲完前面的牢,再服這10個月的刑期。

不妨來假設一下:如果這件竊盜案的一、二審判決結果是顛倒過來──一審有罪,二審改判無罪。老謝的人生光景就大為不同了:他沒有這10個月的徒刑、不必坐過去沒有坐完的牢、繼續在假釋期間。

老謝是不是這件竊盜案裡的小偷?連一、二審的法官都莫衷一是了,外人更難得知。但我們可以知道的是,第一審、第二審都是屬於事實審,既然都是調查事實,為什麼是以二審說的為準?二審不會錯判嗎?當二審發生「突襲」改判時,司法難道不應該給當事人救濟的機會嗎?

將心比心。如果你是老謝,面增貸利率對二審的「突襲」改判,你服氣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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